現(xiàn)年45歲的黃俊欽,因涉嫌內(nèi)幕交易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羈押,次日被監(jiān)視居住。于2009年5月20日因涉嫌內(nèi)幕交易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被逮捕。隨后,本案由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于2011年3月30日在北京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2011年12月15日,法院再次開庭審理。
今年2月,法院對黃俊欽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內(nèi)幕交易、偷越邊境、單位行賄,3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元。今年5月25日,黃俊欽已刑滿獲釋。此外,黃俊欽的妻子陳若文因與黃俊欽共犯偷越邊境罪,獲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jù)法院查明,作為ST金泰的董事長及該公司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黃俊欽于2006年9月接受上市公司總經(jīng)理的建議,同意向該公司注入優(yōu)質(zhì)地產(chǎn)項目資產(chǎn)。2007年2月9日至3月5日間,黃俊欽指令人員累計買入“ST金泰”、“*ST金泰”股票282余萬股,成交額1011萬余元。2007年7月9日,山東金泰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了相關(guān)信息后,黃俊欽指令將282萬余股股票全部賣出,成交額共計人民幣2731萬余元,獲利1720余萬元。
黃俊欽的妻子陳若文與他涉及共同犯罪,同案受審。法院查明,黃俊欽曾向陳若文提供了1份身份信息虛假的港澳通行證。陳若文使用這個假證件,在4個半月時間內(nèi)出入邊境達30余次。
黃俊欽的單位行賄罪發(fā)生在公安部對其“中行騙貸案”立案調(diào)查時。2008年1月,黃俊欽得知主辦此案的公安部經(jīng)偵局副局長相懷珠想讓女兒保送進清華大學(xué),便積極運作此事。其間,黃俊欽托下屬多次向相懷珠轉(zhuǎn)達希望盡快結(jié)案,以減少對新恒基公司的負面影響。相懷珠答應(yīng)了此事,在新恒基公司與中行達成還款協(xié)議后,相懷珠建議做撤銷案件處理。
此后,保送相懷珠女兒上學(xué)的事情沒有辦成,黃俊欽讓下屬將人民幣20萬元交予相懷珠夫婦。新恒基公司涉嫌貸款詐騙的案件,隨后在2008年下半年獲公安部撤案處理。
黃俊欽被抓后,相懷珠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0萬元,相懷珠妻子李善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黃俊欽和新恒基公司則被控單位行賄20萬元。
法院審理后,以內(nèi)幕交易罪判處黃俊欽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以單位行賄罪判處黃俊欽有期徒刑一年,以偷越邊境罪判處黃俊欽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三罪并罰,決定對黃俊欽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