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明確,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應知其提供服務的網絡用戶侵害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fā)侵權的可能性大小,綜合考慮七方面因素。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網絡服務提供者因傳播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直接獲利情況;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同行業(yè)普遍采取的、預防侵權的技術措施、對侵權通知是否作出合理的反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作品的重復侵權行為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以及其他相關情形。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采取書面寄送或者在網上發(fā)表意見的方式,對該征求意見稿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反饋截止日期為2012年6月1日。書面意見可寄至北京市東城區(qū)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郵編100745;網上意見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進入征求意見)提出或者發(fā)送至spcipr@163.com